淮南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信息一览
导语 淮南办理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申请人需携带申报表、房产买卖合同等材料前往缴纳,具体信息详见正文。
淮南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的相关信息如下:
一、办理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数量/份
备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
不动产权属资料、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
有以下情形还需提供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份
备注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2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2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查验后退回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
三、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图
图源:淮南市税务局
五、纳税人注意事项
1、材料信息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2、纳税时间
(1)、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3)、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4)、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