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军人子女出生登记规章及材料

导语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在部队设立的集体户落户),也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详情请看下方正文。

  一、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在部队设立的集体户落户)。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3)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身份说明;

  (4)户口已注销材料(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5)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6)部队出具同意出生入户证明。

  二、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子女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

  (5)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身份说明;

  (6)户口已注销材料(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7)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三、母亲为女士官且户口已注销,婴儿要求随母入户的,可以在女士官驻地办理出生登记(在部队设立的集体户或派出所集体户落户)。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3)户口已注销材料(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4)部队出具的士官身份说明材料及同意出生入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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