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农村低保审核收入怎么算?附计算公式

导语 淮南农村低保对收入的审核计算方式为:家庭一般劳动收入+家庭其他一次性赔付费等费用,按照公式进行计算,详见正文。

  一、家庭一般收入

  (一)家庭收入不稳定

  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

  按用人单位证明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

  (三)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实际发放标准计算

  (四)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

  按照户籍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无法确定务工地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五)种植业

  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计算

  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计算。

  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计算;

  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计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方法计算。

  (六)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

  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

  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资产租赁、转租的平均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等可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二、家庭其他收入

  (一)具有赡(抚、扶)养关系且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简称供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1.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2.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月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3.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我市月低保标准2倍的,将其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应当赡(抚、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赡(抚、扶)养费。

  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被赡(抚、扶)养人数。

  4.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算该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时,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增加1倍月低保标准的金额。

  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1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被赡(抚、扶)养人数。

  1.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我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注: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我市低保标准)〕,该家庭不得纳入低保。

  2.因房屋被征收(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部分,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我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无他处住房的,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本金3年内不计入家庭收入。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我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4.因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伤害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根据赔偿项目清单,工资性及就业补偿按家庭人口数和我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医疗性赔偿应予以扣除,伤残赔偿视具体赔偿项目确定是否计入家庭收入。

  5.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保。

  注:以上五种情况,在其他收入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得纳入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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